法制史是法律碩士考試大綱所規定的考試內容之一,下面我們分章節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學們可以利用筆記查缺補漏。
第七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
(一)立法概況
?法典
1、《魏律》《曹魏律》《新律》 18
?刪繁就簡 ‚將《具法》改為《刑名》至于律首 ƒ“八議”入律 提出了新五刑。
2、《晉律》,《泰始律》、《張杜律》 20 完成了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刑名》中分出《法例》 ‚精簡律令,律文和字數較漢大為精簡
ƒ首次將律和令明確分開,解決了漢以來律令混雜的局面
④增加律注,與法典合為一體 ⑤“服制”入律 ⑥張斐、杜預為律作注與律具有同等效力
3、《北魏律》 20
孝文帝年間,律學博士常景撰成 集當時律典之大成,為隋唐律典之淵源。
4、《北齊律》 ♦12 武成帝河清年間
①首創《名例律》②確立“重罪十條”③確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評價:
以“法令明審,科條簡要”著稱,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具有承前啟后的作用,對隋唐時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
?法律形式的變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為用的格局。
1)律 基本法律
2)科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
3)格與令相同,也起著補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別條權格〉,始以“格”代“科”
東魏有〈麟趾格〉,成為獨立法典。
4)比是比附或類推。
5)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統式〉,成為中國歷史最早出現的一種法律形式。
(二)刑事立法
1、八議:
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議”,曹魏時期正式入律。位高權重的八種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機構無權審理,需在大臣“議其所犯”后,由皇帝決定。
“議親”——皇親國戚 “議故”——皇帝故舊 “議賢”——有大德行與影響的人 “議能”——有大才能 “議功”——有大功勛 “議貴”——貴族官僚
“議勤”——為國勤勞服務的人 “議賓”——前朝皇室宗親。
2、官當:
正式規定于〈北魏律〉與〈陳律〉中,是指官貴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種特權制度。
3、準五服以制罪:
〈晉律〉首先規定準五服以制罪。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在刑法適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而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制服愈遠,正好相反。
4、重罪十條
確立于《北齊律》 犯此十罪,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將儒家綱常禮教引入刑律
反逆、大逆、 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十惡去“降”加“不睦”)
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不睦 (十惡)
5.封建五刑初步形成
曹魏恢復五刑之名?晉代以死、徒、笞、罰金、贖刑為五刑?北魏♦始定制死、流、徒、鞭、杖五刑?北周由輕到重 重排杖、鞭、徒、流、死。首創將流刑分為五等。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刑罰制度日趨規范和文明:限制族刑、減少肉刑,最終廢除宮刑(北齊)
酷刑減少,定流刑為減死之刑。新的五刑體系初步形成。
規定絞、斬死刑;規定流刑;規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三)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機關的變化
魏晉仍為廷尉,。曹魏在廷尉之下設——律博士 傳授法律、培養司法官
北齊改為大理寺。北周復古將廷尉改為大司寇。
2、登聞鼓直訴制度
西晉已經在朝堂外設立“登聞鼓”,直訴于中央甚至皇帝,后經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3、死刑復奏制度
死刑需皇帝批準方準執行,一方面標榜慎刑,也使皇帝更牢固的掌握最高審判權。
4、刑訊制度
南朝設立“測囚之法”;南陳設立“測定之法”。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
為了方便大家學習,湖北新文道考研特為廣大學子推出2018考研特訓彩虹卡、秋季集訓營、考研一對一等一系列備考專題,所有你不明白的都會一一幫你搞定。同時,湖北新文道考研微信公眾號@whwdky一直為大家推送考研資訊,讓您足不出戶就可以輕松了解到最新的考研信息!
本文素材來源于網絡,由武漢新文道考研進行整理,想了解更多關于考研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新文道考研,我們將為同學們奉上全面完整的時下考研相關資訊。







關注武漢新文道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