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是法律碩士考試大綱所規定的考試內容之一,下面我們分章節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學們可以利用筆記查缺補漏。
第六章 漢朝
(一) 法制指導思想
1. “黃老無為”、“輕徭薄賦”
2. “德主刑輔”
(二) 立法概況
1、“漢律六十篇”
1) 《九章律》:丞相蕭何參照秦律制定,是兩漢的基本法律。在秦律的基礎上增加
《戶律》 戶籍、田賦、婚姻
《興律》 征發徭役、城防守備
《廄律》 牛馬蓄養、驛傳
2) 〈傍章律〉 18 禮儀 叔孫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間制定,
3) 〈越宮律〉 27 宮廷警衛 武帝時張湯制定,
4) 〈朝律〉 6 又名〈朝賀律〉。朝賀制度 武帝時趙禹制定
2、法律形式
(1) 律:漢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規范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的成文法典。
(2) 令:皇帝所發布的詔令,內容廣泛,法律效力最高,高于律。是漢朝一種主要的法律形式。
(3) 科:是律以外關于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種單行禁條,也稱“事條”、“科條”
(4) 比:又稱“決事比”,是指在律無正條規定時,比照最近的律令條文,或同類典型案例處斷。
3、文景時期刑制改革
文帝廢除肉刑
黥刑——髡鉗城旦舂 劓刑——笞三百 斬左趾——笞五百 斬右趾——棄市
景帝改革
第一次: 笞三百——笞二百 五百——三百
第二次 笞一百 二百
頒布《菙令》 笞杖規格、受刑部位、中途不換人
4、【刑罰適用原則】(法律的儒家化)
1)上請原則:
對于官僚貴族及其子孫犯罪,不叫普通司法機關處理,而奏請皇上裁決,給予減免刑罰的特權
2)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直系三代血親和夫妻之間,除謀反、大逆以上的罪行,均可以相互首謀隱匿犯罪行為。源于孔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親屬中的卑幼隱匿尊長的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而尊長隱匿卑幼的犯罪行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死刑案件則上請廷尉決定。這個原則一直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5、【主要罪名】
危害中央集權:1)阿黨附益 “阿黨”:諸侯國的官吏與諸侯王結黨,知其犯罪不舉奏
“附益”:朝廷大臣交通諸侯,助其獲得非法利益
2)左官:舍天子而仕諸侯
3)非正:非嫡系子孫繼承爵位
4)出界:諸侯王擅自越出領地
5)__越:官員在器具、服飾、等方面逾越規制
6)漏泄省中語:泄露朝廷軍事機密
7)酌金:帝王祭祀時諸侯所獻貢金成色不合標準
危害君主專制
1)欺謾、詆欺、誣罔:對皇帝不忠、欺騙、詆毀等
2)廢格詔書:官吏不執行皇帝的詔令
3)怨望誹謗: 因怨恨不滿而誹謗朝政
4)左道: 邪道巫術詛咒皇帝、蠱惑民眾
危害皇帝尊嚴和安全
1)不敬大不敬
2)闌入:無憑證擅自闖入宮殿
失闌:警衛人員失職致使他人無證入宮
危害國家政權
1)沈命: 群盜起而不發覺
2)見知故縱:治安官吏見賊盜犯罪而不及時舉報
3)群飲酒: 三人以上無故群飲
4)通行飲食:為盜賊提供飲食、傳遞情報、充當向導
(三) 經濟立法
1、鹽鐵酒專賣
漢武帝:鹽鐵酒專賣 昭帝:改酒的專賣為課稅 王莽又恢復專賣
2、抑商政策
漢承秦制,堅持重農抑商 告__令
3、對外貿易
與匈奴互市 違禁物品:鐵、兵器、馬匹、銅錢
西域與中亞:優惠政策、沒有違禁物
(四)行政立法
中樞與地方行政機構
1、漢初與秦一樣:三公九卿
西漢中期,武帝將丞相改為大司徒 管民政、財政、教育 為削弱相權
太尉——大司馬 軍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 土木建造
新的三公直屬于皇帝 九卿由丞相統轄改為三公分管
東漢初 尚書臺建立
2、地方政權為郡縣兩級,縣以下設鄉、里、亭
東漢末年形成 州郡縣 三級
官吏管理制度
1.選拔和任用官員
1)察舉 官員向朝廷推薦賢能之士為官
2)征召 ?皇帝詔令各郡薦舉“能直言極諫者”‚皇帝特詔有特殊才能的人,以“辟書”聘請
3)辟舉/辟除 地方級官吏自己招聘
4)任子 兩千石以上官吏任滿三年 可保舉子孫一人為郎
5)太學補官 設立太學 學習儒家經典
2、官吏選任回避制度 三互法 婚姻之間極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
3、考課 上計
4、退休 致仕 70
檢查制度
中央設御史臺,長官為御史大夫,下設御史中丞和侍御史
地方主要是在京師設的司隸校尉和各州刺史,司隸校尉可糾舉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并可直接彈劾三公。
三獨坐 司隸校尉、尚書令、御史中丞
13個監察區,每區一名刺史,根據六條問事
(五) 司法制度
1. 司法機構:
(1) 中央司法機構:漢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長官,審理全國案件。御史大夫(西漢)(東漢為御史中丞)與監察御史,是監察官吏,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雜治”:發生重大案件時,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審理。西漢武帝以后,在京師設立司隸校尉,負責與中央機關有關的滯獄、淹獄、冤獄以及司法官執法犯法的行為。
2. 訴訟制度:
(1) 起訴:“告訴”(當事人或其親屬直接官府控告)
“舉劾”(官吏代表國家控告犯罪)
(2) 審判:漢朝審訊被告,稱為“鞠獄”。 向被告宣讀判決,稱為“讀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乞鞠”的除斥期為三個月。
(3) 錄囚制度 對囚徒復核,監督決獄情況,以平反冤案。
3. 春秋決獄:
始于西漢中期,沿用于魏晉南北朝
(1) 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特別是作為決斷疑難案件的重要依據。它為漢代統治者提倡。
(2)是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產物。
(3)其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為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免刑罰。反之,犯罪人主觀動機若嚴重違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沒有社會危害后果的,也要認定為犯罪,并予以嚴懲。
意義:除了對法學的推動和對審判原則的修正外,它還促進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也開辟了引禮入法的道路。
4、秋冬行刑 霜降以后,冬至以前
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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