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戶婚律》(卷十四)規定:“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議日:伉儷之 道,義期同穴,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不合出之。問日:妻無子者, 聽出。未知幾年無子,即合出之?答日:律云:‘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即是四十九 以下無子,未合出之。”
請運用中國法制史的知識和理論,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問題:
(1)請根據本段文字分析疏議和律文的關系。
(2)請根據本段文字簡要概括唐朝關于婚姻解除制度的主要內容。
(3)請根據本段文字分析唐朝作出上述規定的意義。
(4)結合歷朝關于離婚制度的要求,分析一下明朝的特有規定。
解析
(1)疏議是對律文的解釋,與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的本條“疏議”既具體規定了 婚姻解除的條件,明確了律文的適用情形和律文規定的原因,又對婚姻解除作出了補充規定。 其目的在于闡明律意,以便于準確地適用律文。(3 分)
(2)關于婚姻解除,唐律規定以“七出”、“三不去”和“義絕”為婚姻解除的要件。唐朝允 許女方以“三不去”為由拒絕離婚,并補充規定:以無子休妻者,必須是妻年50 以上;妻子 若犯惡疾及奸罪者,雖有“三不去”的理由,仍可休妻;妻子沒有“七出”的情形而休妻的, 丈夫徒一年半;妻子有“三不去”的理由而休妻的,丈夫杖一百。(4 分)
(3)唐朝關于婚姻解除制度的規定,旨在維護穩定的家庭關系,但更重要的是維護 夫權的權威和封建倫理綱常。(3 分)
(4 )明朝對離婚的要件的要求基本與唐律一脈相承,只是增加一些特有內容。明朝關于婚 姻的規定基本沿襲唐舊律。譬如,主婚權屬于祖父母、父母;婚姻締結要有婚書;同姓、同宗 無服親及良賤不得為婚;婚姻的解除以七出、義絕為條件等。但也增添了一些新的內榮,如 強調婚姻禮俗;“男女婚姻,各有其時”,即適齡者方許結婚;雙方家長的意愿是婚姻訂立的首 要前提。同時,明律對義絕作出了新的解釋:“義絕之狀,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 趕逐出外,重別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奸,有妻詐稱無妻, 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類。”這種認定側重于婚姻的狀 況,與唐律義絕條件中注意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奸非罪,以及妻對夫的謀害罪有 所不同。(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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