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簡述清末司法組織體制的調整】
清末司法機關的改革比較全面,對中國傳統的司法組織體制進行了較大的調整,主要包括:
(1)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以使行政與司法分立,并改按察使司為提 法使司,負責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監督。
(2)改大理寺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在地方設立高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 和初級審判廳,形成新的司法系統。
(3)實行審檢合署,在各級審判廳內設置相應的檢察廳,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提起公 訴、實行審判監督,并可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充當訴訟當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本文素材來源于網絡,由武漢新文道考研進行整理,想了解更多關于考研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新文道考研,我們將為同學們奉上全面完整的時下考研相關資訊。







關注武漢新文道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