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名例律》(卷六)規定:“諸稱‘加’者,就重次;稱‘減’者,就輕次?!臼琛孔h曰:假有人 犯杖一百,合加一等,處徒一年;或應徒一年,合加一等,處徒一年半之類,是名‘就重次’。 又有犯徒一年,應減一等,處杖一百;或犯杖一百,應減一等,決杖九十,是名‘就輕次’。惟 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臼琛孔h曰:假有犯罪合斬,從者減一等,即至流三千里?;蛴?犯流三千里,合例減一等,即處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其加役流應減者, 亦同三流之法。加者,數滿乃坐,又不得加至于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 加至斬。)”
請運用中國法制史知識和理論,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問題:
(1)請分析本條“疏議”和“律文”的關系。
(2)請根據律文和疏議各舉一例說明何謂“就重次”、“就輕次”和“加者,數滿乃坐?
(3)請根據本條及疏議說明對加役流加、減一等的處刑。
(1)“疏議”是對律文的解釋,與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的本條“疏議”既具體解 釋了“加、減”的量刑標準,明確了“加、減”的具體適用情形,其目的在于闡明律意,以 便于準確地適用律文。
(2)“就重次”是指加至較重的等次,如杖一百加一等,是徒一年。“就輕次”是指減 至較輕的等次,如徒一年減一等是杖一百。“數滿乃坐”是指對于加等處刑的數額犯,滿數 才能加等處刑,同時“數滿乃坐”不得加至于死刑。
(3)對于判處加役流加減量刑的,應適用“三流”之法,即加役流加一等處刑應判處絞 刑;加役流減一等處刑應判處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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