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碩考研基礎復習進行中,在復習備考的初期階段注意總結整理法律碩士考研的相關重要知識點,這樣才能從整體上把握此部分的內容,下面整理2018法律碩士考研必考知識點,供各位考生參考。
一、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因此不能以合同生效的要件來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
具體而言,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幾點: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當然,合意的內容并不意味著對合同的每一項條款都必須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因此許多合同還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對實踐合同來說,應以實際交付物作為其成立要件;而對于要式合同來說,則應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具有法律意義。在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與生效是一致的,合同成立之時就是當事人受合同約束之時。合同成立的地點則關系到管轄法院的選擇和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原則上,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在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上,《合同法》還規定了以下特殊的規則:
(1)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即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對方接受履行的時間和地點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3)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對此另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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