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是法律碩士考試大綱所規定的考試內容之一,下面我們分章節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學們可以利用筆記查缺補漏。
第十一章 元朝
一、立法指導思想
“祖述變通”“附會漢法”
“因俗而治” 蒙漢異制
二、基本法典
1、建國前 《條畫五章》是蒙古政權第一次漢化立法。
2、《大扎撒》即《成吉思汗法典》。
以原始性和刑罰殘酷性著稱
3、 元朝建立后 《至元新格》 元世祖 令右丞相何榮祖
是元朝同意中國后頒布的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
4、 《大元通制》: 元英宗
分詔制、條格、斷例、別類4部分 篇目仿唐宋舊律 分為名利、衛禁、職制等20篇
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與判例法的結合。
5、 《元典章》:
元朝江西地方官吏對世祖以來50多年的政治、經濟等社會生活方面的圣旨條例的匯編。①共分十類,以行政六部劃分法規體例,開《大明律》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②大明律中附有五服圖的做法,在此已有先例。
三、刑事立法
(一)犯罪與量刑
1、強奸幼女罪 10歲以下
2、①量刑上總得趨勢是減輕 但元朝吏治敗壞 法外酷刑比較普遍 還公開允許私刑的合法存在
②對賊盜犯罪處罰加重 規定強盜、盜竊罪在服刑完畢后,“警跡人” 在其家門首立紅泥粉墻,其上寫姓名加犯罪事由,由鄰里監督其行為,每半個月須去官府接受監督。
3、刑罰適用上實行 蒙漢異制、同罪異罰
僧侶也享有諸多特權 禁止漢人有兵器、盔甲、彈弓 和養馬,為防止漢人反抗。
(二)刑罰制度的變化
1、五刑 ①成吉思汗時,是斬、流放、用柳條責打 忽必烈時,逐步相封建制五刑轉化
②死刑分為凌遲和斬,取消絞刑 唐時是絞和斬
③笞杖刑改為7為尾數笞刑六等(7—57) 杖刑五等(67—107)
四、民事立法
(一)燒埋銀
并科對被害人賠償財產 主要適用于殺人或是傷人致死的犯罪
(二)婚姻與繼承制度
1、婚姻按照不同民族各自習慣 不強求劃一
允許蒙古人一夫多妻 “夫兄弟婚”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
2、必須有婚書
對媒妁進行規范化管理 “信實婦人”才能當媒妁
3、繼承方面
戶絕之家的女兒和寡婦有繼承權
元朝規定,離婚婦女或寡婦如果再婚,喪失在其父母出得來的嫁妝及其他繼承得來的財產。
五、行政立法
(一)中央和地方行政機構
中央:
①元朝以中書省取代隋唐三省,中書省長官是中書令,由皇太子兼領。中書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②另設樞密院和宣政院
樞密院掌軍事 地位低于中書省
宣政院掌全國佛教及吐蕃地區軍民政教事務
地方:
①設置行中書省,開始是中書省的派出機構,后成為地方固定的行政區域
②地方為省、路、府(州)、縣 四級
(二)科舉制度的變化
元初科舉制度長期停廢,元英宗才恢復
每三年一次,分為鄉試、會試、殿試三級
結束了以詩賦取士的歷史,首創以程朱理學為內容的經義取士制度。對明清有很大影響。
(三) 監察制度
1、加強監察立法,使監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頒布了一系列的監察法規,如《憲臺格例》、《察司體察等例》、《行臺體察等例》
《禁治察司等例》、《廉訪司合行條例》、《風憲宏綱》是監察法律的集大成者。
2、監察體系嚴密。
在地方體制上,首創行省制度. 中央為“御史臺”,地方在江南和陜西設“行御史臺”.
將全國分為二十二道監察區. 每道設肅政廉訪司, 肅政廉訪司使常駐地方,主要是糾察地方官員的政績,
3、加強對檢察官本身的監督。
4、體現民族歧視
御史大夫一職,只能蒙古貴族擔任
六、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機關
①設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審判,但不能審理蒙古王公貴族案件,
②設大宗正府,專理蒙古王公貴族案件,又是具有獨立管轄范圍的中央司法機關。但與刑部沒有相互監督關系。
御史臺仍然保留,但無權監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
③元朝中央設樞密院,兼掌軍法審判;
④設宣政院,主持全國佛教事務,和統領吐蕃地區軍民之政的中央機構,同時也是全國最高宗教審判機關,負責審理重大的僧侶案件。
(二) 地方
1、在江南設行宣政院
2、各路、府、州、縣設僧錄司 審理地方僧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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